國防部帳務中心對審計機關通知退審案件,應填製「國防經費退審案件處理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七) ,送由付款之財勤單位轉知原預算支用單位,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申復。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不包含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110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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