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收到「國防經費退審案件處理通知單」後,應於該通知單內簽註意見,轉送原預算支用單位,該單位應於限期內申復,送經財勤單位簽註意見後送國防部帳務中心。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11條相關的法條、款項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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