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分配,除經國防部特別規定者外,應按指揮系統所設立之各預算分配單位,逐級分配至預算支用單位。但各級預算分配單位之直屬預算支用單位,應由其直接分配之。其本身亦為支用單位者,視同直屬預算支用單位(軍費預算分配系統圖如附件一) 。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16 條規定,預算分配應按照指揮系統所設立的預算分配單位,逐級分配至預算支用單位。然而,直屬預算支用單位即為預算分配單位所直接分配的。如果預算分配單位本身也是支用單位,則視為直屬預算支用單位。該條規定中提到的「軍費預算分配系統圖」則需要參考相關附件以了解具體的分配流程。 參考資料: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