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員維持預算,經國防部核定由財勤單位直接發放個人者,由國防部分配聯勤總司令部轉分配財務署。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7條的規定,當有關人員的維持預算經國防部核定後由財勤單位直接發放給個人時,該財勤單位應將資金分配給聯勤總司令部,再由聯勤總司令部轉交給財務署進行分配。具體的範例資料目前尚無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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