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某單位奉命配屬另一單位指揮作業,其期間在三個月以上,必須改由受配屬單位分配預算者,應由其原預算分配單位協調,將需要改分配之各項預算層報其共同上級單位辦理之。 前項原預算分配單位及受配屬之預算分配單位,應劃分作業日期與指導監督責任。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18條,當某一單位被指派服務於另一單位並負責指揮作業,該情況持續時間超過三個月,就需要由接收指派單位負責分配預算。在進行這項改變時,原本分配預算的單位需與接收指派單位進行協調,將需要進行改變分配的各項預算層報給共同上級單位處理。 在這個情境下,原預算分配單位以及受到指派的單位需分配具體的作業日期且負責指導和監督的責任。 作為一名法律系教授,我參考了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最新版本,來釐清該條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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