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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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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分配應嚴密管制,根據核定之施政工作計畫或其編組情形與受補人員裝備實數,分別計算其科目預算數,按月、按期或於預算支用前之適當時期主動辦理。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算之分配。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者。 二、與核定施政工作計畫內容及進度不符或超出預算範圍者。 三、超出本單位保有之未分配預算餘額者。 四、修訂計畫與預算調整經權責單位准者。 五、與國防部核定給與不符者。 六、計算標準錯誤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0 條,主辦主計軍官對於預算分配有以下的管制要求。根據核定的施政工作計畫或者是裝備實數,主辦主計軍官需對科目預算數進行分別計算,並在每個月、每個期間或合適的時間之前主動辦理預算支用。然而,在以下情況下不得進行預算分配:一、根據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停辦的情況;二、與核定施政工作計畫的內容及進度不符或超出預算範圍的情況;三、超出本單位保有的未分配預算餘額的情況;四、未經權責單位核准的情況下修訂計畫及調整預算的情況;五、與國防部核定給與的標準不符的情況;六、計算標準錯誤的情況。 參考資料: 1.《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439&p=1285 上述法規提供了軍費預算的執行及支付結報的相關規定,包括主辦主計軍官對於預算分配的控制,以及分配的限制情況。藉由參考這項法規,可以了解軍費預算的執行過程及管理的原則,並確保預算的正確分配使用。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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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0 條規定:「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分配應嚴密管制,根據核定之施政工作計畫或其編組情形與受補人員裝備實數,分別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