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分配應嚴密管制,根據核定之施政工作計畫或其編組情形與受補人員裝備實數,分別計算其科目預算數,按月、按期或於預算支用前之適當時期主動辦理。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算之分配。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者。 二、與核定施政工作計畫內容及進度不符或超出預算範圍者。 三、超出本單位保有之未分配預算餘額者。 四、修訂計畫與預算調整非經權責單位核准者。 五、與國防部核定給與不符者。 六、計算標準錯誤者。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0 條,主辦主計軍官對於預算分配有以下的管制要求。根據核定的施政工作計畫或者是裝備實數,主辦主計軍官需對科目預算數進行分別計算,並在每個月、每個期間或合適的時間之前主動辦理預算支用。然而,在以下情況下不得進行預算分配:一、根據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停辦的情況;二、與核定施政工作計畫的內容及進度不符或超出預算範圍的情況;三、超出本單位保有的未分配預算餘額的情況;四、未經權責單位核准的情況下修訂計畫及調整預算的情況;五、與國防部核定給與的標準不符的情況;六、計算標準錯誤的情況。 參考資料: 1.《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439&p=1285 上述法規提供了軍費預算的執行及支付結報的相關規定,包括主辦主計軍官對於預算分配的控制,以及分配的限制情況。藉由參考這項法規,可以了解軍費預算的執行過程及管理的原則,並確保預算的正確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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