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分配預算,應編製「預算分配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 。 預算分配通知單內所分配之預算,應按權責填列至所管制之預算科目。 主管預算分配單位辦理預算分配,應在預算分配通知單上註明預算所屬年度月份。各級分配單位轉分配預算時,應根據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原定之預算所屬年度月份填列,不得自行變更。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21條,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在分配預算時,應編製「預算分配通知單」,並按照所管制的預算科目填製。此外,主管預算分配單位辦理預算分配時,應在預算分配通知單上註明預算所屬的年度月份。而各級分配單位在轉分配預算時,應根據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原定的預算所屬年度月份填列,不能隨意變更。 參考資料: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0)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