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預算分配單位,除因情況特殊或業務需要,經國防部核准提前或延後分配預算者外,對計畫分配之預算應按左列時間辦理之。 一、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廿五天前分配之。 二、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二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廿天前分配之。 三、第二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三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十五天前分配之。 四、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直屬預算支用單位,一律在預算支用月份十天前分配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22條的規定,各級預算分配單位需按照以下時間進行預算分配: 1. 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的廿五天前進行分配。 2. 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二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的廿天前進行分配。 3. 第二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三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的十五天前進行分配。 4.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直屬預算支用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的十天前進行分配。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法規集,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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