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在六月廿五日以後,不得再行辦理當年度預算之分配。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3 條規定,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在6月25日以後不得再行辦理當年度預算的分配。根據這條法規,一旦過了6月25日,預算分配單位就無法再進行當年度的預算分配。這樣的限制是為了確保預算分配單位能夠按時執行和支付預算,並避免預算分配的延遲或不當使用。例如,如果某個機關在6月25日之後還想分配當年度的預算,就違反了這條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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