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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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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預算分配單位應隨時檢討所屬單位預算支用情形,其經發現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主動 (申請) 為預算追減。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原分配之預算應停止支用者。 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已完成或經准修訂,其預算餘額不需繼續支用者。 三、已逾支用期限應停止支付者。 四、預算餘額於年度終了後未經核准保留者。 五、單位截撤預算尚有賸餘者。 六、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審核減列者。 七、其他原因無繼續保留必要者。 各預算支用單位受領之預算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亦應隨時申請上級分配單位追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24條的規定,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在檢討所屬單位預算支用情形時,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主動申請對預算進行追減: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被停辦,原分配的預算應停止支用。 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已完成或經核准修訂,其預算餘額不需要繼續支用。 三、已超過支用期限,應停止支付。 四、年度結束後,預算餘額未經核准保留。 五、單位撤銷預算後,尚有賸餘。 六、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審核後減少。 七、其他原因不再需要保留預算。 根據這個法規,各預算支用單位在領取的預算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時,也應該隨時向上級分配單位申請追減預算。 這些解釋來自於《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於2009年8月21日修正)第24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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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4 條規定:「各級預算分配單位應隨時檢討所屬單位預算支用情形,其經發現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主動 (申請) 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