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預算分配單位應隨時檢討所屬單位預算支用情形,其經發現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主動 (申請) 為預算追減。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原分配之預算應停止支用者。 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已完成或經核准修訂,其預算餘額不需繼續支用者。 三、已逾支用期限應停止支付者。 四、預算餘額於年度終了後未經核准保留者。 五、單位截撤預算尚有賸餘者。 六、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審核減列者。 七、其他原因無繼續保留必要者。 各預算支用單位受領之預算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亦應隨時申請上級分配單位追減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24條的規定,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在檢討所屬單位預算支用情形時,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主動申請對預算進行追減: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被停辦,原分配的預算應停止支用。 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已完成或經核准修訂,其預算餘額不需要繼續支用。 三、已超過支用期限,應停止支付。 四、年度結束後,預算餘額未經核准保留。 五、單位撤銷預算後,尚有賸餘。 六、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審核後減少。 七、其他原因不再需要保留預算。 根據這個法規,各預算支用單位在領取的預算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時,也應該隨時向上級分配單位申請追減預算。 這些解釋來自於《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於2009年8月21日修正)第24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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