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管制分配之預算,應由各單位編製施政工作計畫說明書及預算需要表 (格式與年度施政計畫同) ,並經主官與主辦主計軍官簽章,呈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後適時分配之。其程序與計畫分配同,如因特殊狀況先行分配預算者,仍應補編計畫報核。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判斷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6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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