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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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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管制分配之預算,應由各單位編製施政工作計畫說明書及預算需要表 (格式與年度施政計畫同) ,並經主官與主辦主計軍官簽章,呈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後適時分配之。其程序與計畫分配同,如因特殊狀況先行分配預算者,仍應補編計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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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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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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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6 條規定:「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管制分配之預算,應由各單位編製施政工作計畫說明書及預算需要表 (格式與年度施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