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事實需要,必須修訂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調整者,應依權責及程序辦理。各級核定權責單位至遲於六月十五日以前核覆,逾期不再辦理。 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修訂與預算調整權責及程序另訂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7 條,各級單位如果在年度進行中需要修訂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調整,則應按照權責和程序進行辦理。核定權責單位最遲應在六月十五日前進行核覆,超過期限則不再辦理。關於年度施政工作計畫的修訂與預算調整權責和程序則有另外的規定,但文件中並未提供相關內容或範例,無法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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