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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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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事實需要,必須修訂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調整者,應依權責及程序辦理。各級核定權責單位至遲於六月十五日以前覆,逾期不再辦理。 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修訂與預算調整權責及程序另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7 條,各級單位如果在年度進行中需要修訂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調整,則應按照權責和程序進行辦理。核定權責單位最遲應在六月十五日前進行核覆,超過期限則不再辦理。關於年度施政工作計畫的修訂與預算調整權責和程序則有另外的規定,但文件中並未提供相關內容或範例,無法進一步解釋。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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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7 條規定:「各級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事實需要,必須修訂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調整者,應依權責及程序辦理。各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