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預算支用單位者,係指國防部賦予預算支用單位代號,承受上級單位分配預算,由本單位主辦主計軍官簽證支用之單位。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35 條的解釋,稱預算支用單位是指國防部所指定的代號,該單位負責接收上級單位分配的預算並由該單位的主計軍官負責核准支用。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預算的適當使用和結算。 舉例:以一個國防部下屬的較小機關為例,該機關被指定為預算支用單位,並被分配了一定的預算金額。該機關的主計軍官負責核准和管理該預算的使用,遵循相應的執行和結報程序。該機關必須按照國防部的要求和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的規定,確保預算的正確使用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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