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主計軍官,除接受委託者外,不得代替審計機關及政戰監察部門之監標監驗工作,其經國防部命令規定政戰監察部門,免除監辦限額以內之監標監驗工作,應由單位主官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這個問題是關於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47條的釋義。根據該條文的內容,主辦主計軍官在執行軍費預算時,除非接受委託,否則不能替代審計機關和政戰監察部門的監標監驗工作。依據國防部的命令,政戰監察部門可以免除監辦限額以內的監標監驗工作,這些工作應由單位主官指定適當的人員負責。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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