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主計軍官對本單位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財物,除按第四十一條之所訂詳為查核外,應負之預算監督責任如左: 一、查核契約訂立是否與法令符合,並應於契約上簽章副署。 二、各單位主辦主計軍官,如認為有了解監標監驗狀況之必要時,得參加該項工作。 三、如參加監標,應查核底價有無超過一般價格,招標、比價、議價之程序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如參加監驗,應查核驗收畫表與有關手續是否齊全並合乎規定,驗收之品種數量,是否與申請及契約相符。 五、對調整價款,應查核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有無經權責單位核准。 六、違約罰款應查核是否與契約所訂相符,驗收證明書上有無經驗收與監驗人註明應罰款之數額。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48條的規定,主辦主計軍官在對本單位的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財物進行預算監督時,需要負責以下幾個方面的任務: 1. 查核契約是否合法符合法令要求,並在契約上簽章副署。 2. 如果單位的主辦主計軍官認為有必要了解監標或監驗的情況,可以參加相關工作。 3. 如果參加監標,需要查核底價是否超過一般價格,招標、比價、議價等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 如果參加監驗,需要查核驗收畫表及相關手續是否完備且符合規定,驗收的品種和數量是否與申請和契約相符。 5. 對於價款的調整,需要查核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並且是否經過權責單位的核准。 6. 違約罰款的情況需要查核是否符合契約規定,驗收證明書上是否註明了應該罰款的金額。 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直接提及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48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參考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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