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預算支用單位對奉分配之預算,應按計畫進度支用,其支用期限規定如左: 一、計畫分配預算,以預算所屬月份之次月份起計算三個月為限。 二、管制分配及專案經費,以預算分配通知單填發月份之次月份起計算三個月為限。 三、特殊情況,得由主管預算分配單位於預算分配通知單內註明其支用期限。 前項各款所填之支用期限,由主管預算分配單位於預算分配通知單內註明,各級轉分配單位於轉分配預算時,不得自行變更。如有特別原因必須延長支用期限時,應填製「預算延長支用期限申請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七) ,請上級預算分配單位依權責核准,但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期限,否則應予追減。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支用期限時,應填發「預算延長支用期限核准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八) 。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56條,各級預算支用單位對奉分配之預算應按計畫進度支用,並根據不同情況設定支用期限。具體的支用期限如下: 一、計畫分配預算:從預算所屬月份的次月份開始計算,為期三個月。 二、管制分配及專案經費:從預算分配通知單填發月份的次月份開始計算,為期三個月。 三、特殊情況: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可以在預算分配通知單內註明支用期限。 在預算分配通知單中註明的支用期限由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填寫,轉分配單位在轉分配預算時不能自行變更支用期限。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支用期限,應填寫《預算延長支用期限申請單》,請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的支用期限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期限,否則應追減。當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支用期限時,應填發《預算延長支用期限核准通知單》。根據上述規定,轉分配單位在轉分配預算時不得自行變更支用期限,必須依照主管預算分配單位的核准來執行。 (參考資料: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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