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在未奉核定前,各單位如因事緊急需要必需提前支用時,應報國防部核准,權先填發「歲出應付款核定通知單」,始得據以動支。如原申請之保留 (含再保留) 案件未奉行政院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預算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63 條規定,在未奉核定前,如有緊急需要必需提前支用歲出應付款(包括以前年度的款項),應報國防部核准,填發「歲出應付款核定通知單」後方能動支。如果原申請的保留款項未經行政院核准,或只有部分核准,已支付或溢付的款項應由各預算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參考資料:《國防部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63 條 範例:假設某軍事單位因突發情況需要提前支付一筆歲出款項,該單位應向國防部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填發「歲出應付款核定通知單」,並根據核定通知單據以支用款項。如果事後發現該款項未獲行政院核准或只有部分核准,該軍事單位應負責收回已支付或溢付的款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