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單位以核定預算外購物資,應按照國軍軍品集中採購作業程序之規定,層報國防部核轉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外匯額。於核准後,由國防部將核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原申請單位,以為辦理結匯之依據。 前項外購物資及勞務費用所需經費預算,應區分正價 (含國外費用) 及國內費用兩部分,分別填發預算分配通知單。外購物資正價部分及銀行結匯手續費、信用狀簽證費、郵電費等之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應送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國內費用部分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應檢送有關之財勤單位。各級預算支用單位,除依一般程序簽證外,應按照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向該財勤單位辦理結匯。 委託預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65 條的規定,對於核定預算外購物資,各級單位應根據國軍軍品集中採購作業程序的規定,向國防部申請外匯額。核准後,國防部將核結外匯通知書轉發給原申請單位,以作為結匯的依據。 根據同法條的第二項,外購物資及勞務費用的經費預算,應區分為正價(含國外費用)和國內費用兩部分,並填發相應的預算分配通知單。其中,外購物資正價部分的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應送給辦理外匯的財務單位;而國內費用部分的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則應檢送有關的財務單位。此外,除了按照一般程序簽證外,各級預算支用單位還應按照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該財務單位辦理結匯。 如果有委託預算的情況,則應按照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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