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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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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單位所需外匯,由國防部逕向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於准後,將核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各有關單位,據以辦理結匯。 凡駐外武官、駐外單位、出國留學、公差、僑居國外遺族撫卹、接 (修) 艦經費等之申請分配支用,悉依「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66條,各級單位所需外匯的申請程序是由國防部向行政院主管機關進行申請,核准後,將核結外匯通知書轉發給有關單位,以便進行結匯。此外,涉及到駐外武官、駐外單位、出國留學、公差、僑居國外遺族撫卹、接艦經費等申請分配支用事項,則需要依據「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66條,我們可以參考以下的資料: -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 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這些資料將提供我們有關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方面的法規和程序的相關資訊。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66條的規定,外匯的申請程序是由國防部向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並在核准後發送核結外匯通知書給有關單位。另外,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66條的參考案例,在處理駐外武官、駐外單位、出國留學、公差、僑居國外遺族撫卹、接艦經費等情況時,需要遵守「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的相關資料,該規定制定了國軍在處理外匯事務時應遵守的程序和規範。這些程序和規範將確保國軍在外匯處理方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在處理駐外武官、駐外單位、出國留學、公差、僑居國外遺族撫卹、接艦經費等的申請分配支用時,需要遵守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中的相關程序和要求。 以上資料提供了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66條的相關參考資料,並且與該條款具有直接關聯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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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66 條規定:「各級單位所需外匯,由國防部逕向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於核准後,將核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各有關單位,據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