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支付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預算支用憑單內容為定額經費時,除按第七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加查核外,並應查明左列各款事項均屬相符後,始得取具受領單位之領款收據予以支付: 一、所列之經費是否為定額經費之給與? 二、其受領單位是否為其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 須由其他地區財勤單位支付者,應於「預算支用憑單」上為保付之簽註,其處理程序比照七十八條及七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80條的規定,當財務單位支付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的定額經費時,除了按照第72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詳細查核外,還需要確認以下各項事項是否相符,才能夠支付款項: 1. 所列的經費是否是定額經費? 2. 接收款項的單位是否是屬於該財務單位所屬的非預算支用單位? 如果需要由其他地區的財務單位支付款項,則應在"預算支用憑證"上進行保付的簽註,並且按照第78條和第7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財務部)【證14,頁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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