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對委託預算通知單,經查核相符後,應即登記原預算支用紀錄單,並另行建立委託預算支用紀錄單作為受委託預算支用單位簽證支用之依據。如該受委託單位係在其他財勤單位轄區內者,應於委託預算通知單上為保付之簽註。其處理程序,比照第七十八條及七十九條規定辦理其處理程序,比照第七十八條及七十九條規定辦理之。
根據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第82條,財勤單位對委託預算通知單,應進行查核並登記原預算支用紀錄單。此外,還應建立委託預算支用紀錄單作為受委託預算支用單位簽證支用的依據。如果該受委託單位是其他財勤單位的轄區內,則應在委託預算通知單上進行簽註以確保付款。對於處理程序,要按照第78條和79條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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