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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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任務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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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的內容,該基金可以依照任務的需要設置執行秘書,並且可以派遣本部的人員兼任該職務。同時,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由本部從現職人員當中派遣兼任。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的運作和管理進行規定。例如,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需要一位執行秘書來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並且可以從本部的人員中選派合適的人選擔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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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