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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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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任務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的內容,該基金可以依照任務的需要設置執行秘書,並且可以派遣本部的人員兼任該職務。同時,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由本部從現職人員當中派遣兼任。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的運作和管理進行規定。例如,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需要一位執行秘書來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並且可以從本部的人員中選派合適的人選擔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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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得視任務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