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特設置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5.02
廢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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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設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得視任務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擬訂,經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擔之利率計息。
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本基金存儲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5.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