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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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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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這表示該基金的預算編製、執行和決算編製都必須遵從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下以會計法為例來說明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會計法第6條,編制開帳期初餘額、結算期末餘額,並記錄相關收支事項。其第7條規定,核章簿記,辦理結帳,應依規定之核帳期限,送主管機關審定、結帳。 舉例來說,根據會計法規定,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應按照開帳期初餘額和結審期末餘額的規定進行編制,並記錄相關的收支事項。當處理結帳時,應按照規定的核帳期限將核章簿記送交主管機關審定和結帳。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例子,還有其他法律和法規與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
- 預算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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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