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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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擬訂,經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擔之利率計息。 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本基金存儲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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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可以解釋如下: 根據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貸款和墊款的辦理需要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擬訂,並經行政院核定。同時,中央公務人員自行負擔的利率計息也需要按照行政院的規定進行。 根據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根據這種貸款辦理的利率,不得高於儲存在該基金的銀行所提供的固定利率儲蓄存款的利率。 舉例來說,如果這個基金的存儲銀行提供的固定利率儲蓄存款是2%,那麼根據這個法條規定,貸款的利率不能超過2%,以確保貸款利率和基金的利息之間的一致性。
- 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四條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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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