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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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 (遷) 建眷村之工程及土地墊款。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委託費用支出。 四、貸款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眷村改建業務。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報經行政院核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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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該基金的用途如下: 一、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 例如,當國軍官兵需要貸款購買住宅時,可以向該基金申請貸款。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遷)建眷村之工程及土地墊款。 例如,當國軍需要進行老舊眷村的改建工程或土地墊款時,該基金可以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援。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委託費用支出。 例如,當該基金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時,可以支付相應的委託費用。 四、貸款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眷村改建業務。 例如,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需要貸款來進行眷村改建業務時,該基金可以提供相應的貸款。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例如,該基金需要進行管理和總務工作時,可以使用相應的資金。 六、報經行政院核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例如,當該基金遭受損失或需要支付特定費用時,必須經過行政院的核定,並由該基金承擔相應的負擔或費用。 參考資料: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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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