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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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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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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該基金為根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設立的特種基金,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為國防部。這表示該基金是為了官兵購置住宅而設立的,並且其預算編製由國防部負責。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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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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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