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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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該基金為根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設立的特種基金,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為國防部。這表示該基金是為了官兵購置住宅而設立的,並且其預算編製由國防部負責。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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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