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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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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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規定,該基金的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且存儲需依據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公庫法,公庫是指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負責收納和保管國家財政收入、保障國家財政收支平衡,並提供資金調度服務。公庫法及其相關法規對公庫的運作和存儲等方面有詳細的規定。 以公庫法第19條為例,該條規定了公庫的資金存儲方式,包括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公庫法還對公庫的資金運用進行了限制,確保國家財政的穩定運作。 另外,根據金融監督管理法第4條第1項,中央銀行有負責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的職責。這意味著中央銀行對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可能會受到金融監督管理法的約束。 因此,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在保管及運用方面應遵守公庫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確保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 公庫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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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