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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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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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1 條,本基金的資金可以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則由本部另外定義。 參考資料可參考《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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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