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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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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1 條,本基金的資金可以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則由本部另外定義。 參考資料可參考《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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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1 條規定:「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