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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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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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的規定,在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結束時,該基金應進行結算,並將剩余的存權益解繳給國庫。這表示基金在結束時,剩余的資金應按照法規的要求支付給國庫。根據這個條款,基金的運作以及資金的運用應該遵循相關法規的規定,並最終將剩余的資金交還國庫。這樣可以確保基金的運作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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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