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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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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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7條,該條規定明確指出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然而,根據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修正發布的第5條條文,該條文將於103年1月1日生效。這意味著該辦法在102年8月12日之後生效,直到103年1月1日才會完全實施。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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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