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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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 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 2.前項第一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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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該基金的用途包括: 一、用於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的支出。 二、用於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的支出。 三、用於管理及總務的支出。 四、用於其他相關支出。 2. 根據第5條第一款的規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所指的範圍不包括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以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的工程。 參考資料: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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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