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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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專案核定之國軍管理使用不動產或財政部同意與國防部以地易地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土地作價撥充數。 二、前款不動產之處分、收益或有償撥用得款。 三、經專案核定國軍管理使用土地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遷移地點整地等相關收入。 四、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條規定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或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 五、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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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該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項目: 1. 經專案核定之國軍管理使用不動產或財政部同意與國防部以地易地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土地作價撥充數。這表示該基金可以透過專案核定或透過財政部和國防部的協議,將國軍管理使用的不動產或土地作價撥入基金。 2. 前款不動產之處分、收益或有償撥用得款。這表示該基金可以從不動產的處分、收益或有償撥用中獲得款項。 3. 經專案核定國軍管理使用土地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遷移地點整地等相關收入。這表示該基金可以從專案核定的國軍管理土地的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遷移地點整地等相關收入中獲得款項。 4.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條規定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或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這表示該基金可以獲得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條規定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或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 5.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這表示該基金可以獲得政府依據預算程序撥款給予的款項。 6.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這表示該基金可以從其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中獲得款項。 7. 其他有關收入。這表示該基金還可以從其他相關收入中獲得款項。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參考資料: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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