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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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屬於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的特種基金,並由主管機關國防部負責編製附屬單位的預算。這表明該基金是由國防部負責管理和監督的一個特殊基金,旨在用於改建國軍營舍和設施。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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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