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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 所生之收益列為中科院之收入。
  2. 前項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
  3. 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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