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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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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 所生之收益列為中科院之收入。
  2. 2.前項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
  3. 3.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17條,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中科院在其業務範圍內可以將公有財產出租、利用或委託給他人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將列為中科院的收入。這意味著中科院可以將其持有的財產進行商業運作,如出租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或將其委託給其他人經營。 2. 在前述的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中,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等)不包含在內。這表示中科院不能將其智慧財產權出售或授權給他人使用。 3. 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的土地不能用於建築使用,意味著該土地無法用於興建建築物,而是將用於其他非建築性質的活動,例如農耕、園藝等。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70036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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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 所生之收益列為中科院之收入。前項出租、利用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