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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科院管理或所有公用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 一、承租、利用或受託經營者使用公有財產,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 二、公有財產之規格、性能或所使用之程式具有機敏性。 三、已無業務使用必要之公有財產。 四、中科院租用、借用之公有財產。但契約明定允許者,從其規定。
  2. 已無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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