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18條,中科院管理或所有的公用財產,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辦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 - 第一,承租、利用或受託經營者使用公有財產與中科院的業務範圍有競爭。 - 第二,公有財產的規格、性能或所使用的程式具有機敏性。 - 第三,已經沒有業務使用所需的必要之公有財產。 - 第四,中科院租用或借用的公有財產,除非契約明確允許,否則不得辦理。 2. 對於已經沒有業務必要使用的公有財產,應該移交給各級政府的公產管理機關。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行政院公產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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