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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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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科院管理或所有公用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 一、承租、利用或受託經營者使用公有財產,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 二、公有財產之規格、性能或所使用之程式具有機敏性。 三、已無業務使用必要之公有財產。 四、中科院租用、借用之公有財產。但契約明定允許者,從其規定。
  2. 2.已無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18條,中科院管理或所有的公用財產,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辦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 - 第一,承租、利用或受託經營者使用公有財產與中科院的業務範圍有競爭。 - 第二,公有財產的規格、性能或所使用的程式具有機敏性。 - 第三,已經沒有業務使用所需的必要之公有財產。 - 第四,中科院租用或借用的公有財產,除非契約明確允許,否則不得辦理。 2. 對於已經沒有業務必要使用的公有財產,應該移交給各級政府的公產管理機關。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行政院公產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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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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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中科院管理或所有公用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 一、承租、利用或受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