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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之對象得為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控股或轉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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