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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租或委託經營應以書面簽約為之,並送監督機關備查。
  2. 前項出租或委託經營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出租或委託經營標的。 三、出租或委託經營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權利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使用限制。 六、終止契約條件。 七、其他約定事項。
  3. 利用係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提供使用之方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同意後提供利用。
  4. 前項利用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財產之標示或位置、使用面積、使用範圍。 二、使用時段或期間。 三、費用。 四、活動內容或使用用途。 五、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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