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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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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租或委託經營應以書面簽約為之,並送監督機關備查。
  2. 2.前項出租或委託經營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出租或委託經營標的。 三、出租或委託經營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權利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使用限制。 六、終止契約條件。 七、其他約定事項。
  3. 3.利用係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提供使用之方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同意後提供利用。
  4. 4.前項利用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財產之標示或位置、使用面積、使用範圍。 二、使用時段或期間。 三、費用。 四、活動內容或使用用途。 五、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該問題需要解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0條的內容。根據這項法條,出租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需要以書面簽約並送監督機關備查。在出租或委託經營契約中,應該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出租或委託經營的標的、使用目的和期限、租金、權利金和繳納方式、使用限制、契約終止條件等細節。而如果是利用公有財產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提供使用,申請人應該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給中科院,獲得同意後才能使用。利用申請書應提供使用財產的標示或位置、使用面積、使用時段或期間、費用、活動內容或使用目的、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等資訊。 參考資料來源: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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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出租或委託經營應以書面簽約為之,並送監督機關備查。前項出租或委託經營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