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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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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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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期限如下: 一、出租
不動產
: (一)土地:十年以下。 (二)建築
改良物
:五年以下。 (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不動產出租:二十年以下。 二、出租動產:一年以下。 三、委託經營:五年以下。 四、利用:每次或每期三個月以下。
前項契約期限屆滿前,中科院得與原承租或受託經營者議價續約一次,並以載明於原招標文件者為限;利用不得續約,有逾三個月之使用需求者,應改以出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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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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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分類移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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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使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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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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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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