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1條,該條規定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的期限。具體細項如下: 1. 出租不動產: - 土地:十年以下。 - 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不動產出租:二十年以下。 2. 出租動產:一年以下。 3. 委託經營:五年以下。 4. 利用:每次或每期三個月以下。 另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契約期限屆滿前,中科院可以與原承租或受託經營者議價續約一次,但必須在原招標文件中明確註明。至於利用方面,則不能進行續約,如果有超過三個月的使用需求,則應改為以出租方式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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