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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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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期限如下: 一、出租不動產: (一)土地:十年以下。 (二)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不動產出租:二十年以下。 二、出租動產:一年以下。 三、委託經營:五年以下。 四、利用:每次或每期三個月以下。
  2. 2.前項契約期限屆滿前,中科院得與原承租或受託經營者議價續約一次,並以載明於原招標文件者為限;利用不得續約,有逾三個月之使用需求者,應改以出租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1條,該條規定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的期限。具體細項如下: 1. 出租不動產: - 土地:十年以下。 - 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不動產出租:二十年以下。 2. 出租動產:一年以下。 3. 委託經營:五年以下。 4. 利用:每次或每期三個月以下。 另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契約期限屆滿前,中科院可以與原承租或受託經營者議價續約一次,但必須在原招標文件中明確註明。至於利用方面,則不能進行續約,如果有超過三個月的使用需求,則應改為以出租方式進行。

  • 不動產名詞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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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期限如下: 一、出租不動產: (一)土地:十年以下。 (二)建築改良物:五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