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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租得採公開標租或逕予出租方式,並應參照公有財產相關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因配合業務或公共工程需要者,得經董事會同意後逕出租特定對象。
  2. 租金按租金率計算,不動產不得低於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之租金標準,動產不得低於年折舊率與百分之二十之較高值。
  3. 公開標租應依租金率競標,得標者應為同標租案最高者,逕予出租則不得低於前項租金基準。
  4. 利用之費用基準得依逕予出租租金基準計收,或依財產之特性、管理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另訂收費基準。但不得低於逕予出租租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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