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權利金指的是受託經營者應該支付給中科院的訂約權利金和經營權利金。這兩者是受託經營者使用中科院公有財產所需支付的金額。 2. 訂約權利金是指在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受託經營者應該一次性支付的固定金額。這個金額應該在契約簽訂時就確定並支付給中科院。 3. 經營權利金則是根據受託經營者利用中科院公有財產所得的年銷售額的約定比例進行計算的金額。這個金額是根據經營者實際經營成果而定,根據年銷售額的具體比例支付給中科院。 4. 在委託經營契約中,應該明確規定每年最低的經營權利金,這個金額是根據受託經營者在投標時提出的營運計畫書資料進行計算的。這個金額是為了保證中科院能夠獲得一定的經營權利金,以確保公有財產的有效利用。 以上解釋是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內容所得出的結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