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24

快速跳轉

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使用限制如下,並應於契約或申請書訂明: 一、公有財產不得從事與租賃或委託經營或利用用途不符,或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之事項。 二、承租或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自行使用公有財產,不得有轉讓、再出租、借用或再委託經營或利用等移轉使用、管理權行為,亦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借用經中科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公有財產不得擅自拆解、改裝或實施還原工程。但在中科院同意之維修範圍內,不在此限。 四、其他應受限制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4條,使用公有財產的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有一些使用限制,並且這些限制應該在契約或申請書中明確訂明。具體的限制項目如下: 1. 公有財產的使用目的必須符合租賃、委託經營或利用的用途,並且不能與中科院的業務範圍產生競爭。 2. 承租或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不能轉讓、再出租、借用或再委託經營或利用公有財產,也不能處分或設定負擔。但在經中科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借用公有財產。 3. 公有財產不得擅自拆解、改裝或進行還原工程。但在中科院同意的維修範圍內,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 4. 其他應該受到限制的事項。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找到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所網站上的「公有財產管理辦法」,其中包含有關公有財產的管理規定。該辦法於103年10月11日經國科院院務會議通過,並於同年10月28日公告實施。在條文中,第24條對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的使用限制有詳細的規定,上述釋義即依據該辦法作為參考來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使用限制如下,並應於契約或申請書訂明: 一、公有財產不得從事與租賃或委託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