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使用限制如下,並應於契約或申請書訂明: 一、公有財產不得從事與租賃或委託經營或利用用途不符,或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之事項。 二、承租或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自行使用公有財產,不得有轉讓、再出租、借用或再委託經營或利用等移轉使用、管理權行為,亦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借用經中科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公有財產不得擅自拆解、改裝或實施還原工程。但在中科院同意之維修範圍內,不在此限。 四、其他應受限制之事項。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4條,使用公有財產的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有一些使用限制,並且這些限制應該在契約或申請書中明確訂明。具體的限制項目如下: 1. 公有財產的使用目的必須符合租賃、委託經營或利用的用途,並且不能與中科院的業務範圍產生競爭。 2. 承租或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不能轉讓、再出租、借用或再委託經營或利用公有財產,也不能處分或設定負擔。但在經中科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借用公有財產。 3. 公有財產不得擅自拆解、改裝或進行還原工程。但在中科院同意的維修範圍內,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 4. 其他應該受到限制的事項。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找到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所網站上的「公有財產管理辦法」,其中包含有關公有財產的管理規定。該辦法於103年10月11日經國科院院務會議通過,並於同年10月28日公告實施。在條文中,第24條對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的使用限制有詳細的規定,上述釋義即依據該辦法作為參考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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