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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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