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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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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定了在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公有財產,並且除非契約另有規定,否則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這表示當契約期限到期時,使用者必須停止使用該公有財產,並且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必須將該財產無償歸還給中山科學研究院。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5 條,如果一位公司在中科院租借了一塊土地,契約期限為五年。在契約期滿後,這家公司必須停止使用該土地,並且將土地無償歸還給中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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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