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
該法規定了在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公有財產,並且除非契約另有規定,否則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這表示當契約期限到期時,使用者必須停止使用該公有財產,並且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必須將該財產無償歸還給中山科學研究院。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5 條,如果一位公司在中科院租借了一塊土地,契約期限為五年。在契約期滿後,這家公司必須停止使用該土地,並且將土地無償歸還給中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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