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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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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限制時,中科院得終止出租或委託經營或利用契約,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查究責任者,並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如果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限制,中科院有權終止出租或委託經營或利用契約。如果涉及民事、刑事責任,中科院可以查究責任者,并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民事判例資料 第17138、17139、17140號案件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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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限制時,中科院得終止出租或委託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