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限制時,中科院得終止出租或委託經營或利用契約,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查究責任者,並請求損害賠償。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如果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限制,中科院有權終止出租或委託經營或利用契約。如果涉及民事、刑事責任,中科院可以查究責任者,并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民事判例資料 第17138、17139、17140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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