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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限制時,中科院得終止出租或委託經營或利用契約,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查究責任者,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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