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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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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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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土地與其
改良物
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
不動產
)。 二、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 三、
地上權
、地役權、典權、
抵押權
、
智慧財產權
(含
專利
權、
著作權
、
商標
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以下簡稱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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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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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分類移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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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使用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收益 §1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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