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4條,該條列舉了公有財產的範圍,包括土地及其改良物和天然資源(不動產),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動產),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權利),以及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根據該法第2條,對於財產的詳細分類,則遵循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的辦法。然而,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資料或範例以產生100%關聯度,因此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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