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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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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 二、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 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以下簡稱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4條,該條列舉了公有財產的範圍,包括土地及其改良物和天然資源(不動產),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動產),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權利),以及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根據該法第2條,對於財產的詳細分類,則遵循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的辦法。然而,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資料或範例以產生100%關聯度,因此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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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 二、機械及設備、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