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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公有財產,包括中科院管理之下列財產: 一、設立前,除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資產外,由中科院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經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六條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並完成管理權移轉中科院之財產。 二、設立後,各級政府機關以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
  2. 前項第二款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各級政府機關同意就中科院所提指定用途購置財產之專案計畫,以補助方式提供之專案經費。但不包含依政府採購法對中科院採購或委託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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