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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核定無償提供使用之公有財產,應於中科院設立後一定期間內,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完成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人或所有權變更登記等作業。
  2. 前項所稱一定期間,在不動產為一個月;在動產為期三個月;在權利為國內外權利專責機構規定時間,但須於三個月內完成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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