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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分類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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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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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核定
無償提供使用之公有財產,應於中科院設立後一定期間內,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及
土地登記規則
等有關規定,完成產籍
註銷
、移轉登記、管理人或
所有權
人
變更登記
等作業。
前項所稱一定期間,在
不動產
為一個月;在動產為期三個月;在權利為國內外權利專責機構規定時間,但須於三個月內完成申請作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分類移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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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使用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收益 §1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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