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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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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無償提供使用之公有財產,應於中科院設立後一定期間內,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完成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人或所有權變更登記等作業。
  2. 2.前項所稱一定期間,在不動產為一個月;在動產為期三個月;在權利為國內外權利專責機構規定時間,但須於三個月內完成申請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無法找到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6條相關的資訊。

  • 核定名詞
  • 土地登記規則法規
  • 註銷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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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經核定無償提供使用之公有財產,應於中科院設立後一定期間內,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