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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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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科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有業務使用必要者,得經原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原則檢討移轉方式: 一、不動產、動產,除不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公務秘密(以下簡稱機敏性)者,得採捐贈方式外,無償提供使用。 二、智慧財產權由原資助機關依相關規定重新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無償提供使用。
  2. 2.依前項規定檢討後,按原財產管理機關、財產類別及移轉方式分別列冊。
  3. 3.採無償提供使用者,應報原財產主管機關核定;採捐贈者,應徵得財政部或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同意後,陳報監督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5條主要規定了中科院設立前管理、使用的公有財產應該進行清查,並在經原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移轉。 根據該條第一項,不動產和動產如果不牽涉到機敏性事項(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公務秘密),可採取無償提供使用或捐贈方式移轉。而智慧財產權則由原資助機關依相關規定重新認定,並歸屬國家所有,也可以無償提供使用。 按照第二項的規定,根據原財產管理機關、財產類別和移轉方式,應該進行分別列冊的登記。 第三項規定,如果是採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需要報告原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是捐贈方式,需要經財政部或相關政府公產管理機關同意後,再提交給監督機關核定。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中科院設立前的公有財產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管理和使用,同時也保護國家的機密和利益。根據公有財產的性質和移轉方式的不同,需要進行相應的核定和登記手續。

  • 不動產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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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中科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有業務使用必要者,得經原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