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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科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有業務使用必要者,得經原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原則檢討移轉方式: 一、不動產、動產,除不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公務秘密(以下簡稱機敏性)者,得採捐贈方式外,無償提供使用。 二、智慧財產權由原資助機關依相關規定重新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無償提供使用。
  2. 依前項規定檢討後,按原財產管理機關、財產類別及移轉方式分別列冊。
  3. 採無償提供使用者,應報原財產主管機關核定;採捐贈者,應徵得財政部或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同意後,陳報監督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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