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軍官、士官辦理優存契約的期限為二年,但如果優存金額或利率有變動,則根據審定機關審定的期限辦理。 2. 優存契約期滿時,軍官、士官可由受理優存機構依經審定的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續存。但是,如果軍官、士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適用續存規定: - 剝奪或喪失優存權利。 - 停止或暫停優存權利。 - 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 優存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遷出登記。 - 優存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存。 3. 優存契約期滿時,如果軍官、士官符合前述第2款至第5款的情形,以致受理優存機構無法辦理續存手續,則可以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和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如果符合前述第2款或第3款情形,則應等到該原因消滅後才能辦理續存手續。 4. 如果前述人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除非赴大陸地區,否則可以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 在臺灣地區的軍官、士官可以委託親友代為辦理,並提供相應的證件。 - 在海外地區(包括香港、澳門)的軍官、士官可以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相應的證件和授權書需經過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5. 根據前述規定,軍官、士官出具的委託書或授權書如果是在國外製作的,應以中文姓名簽署或蓋章,並且需要經過我國駐外館處的驗證。如果委託書或授權書是用外文撰寫的,則需附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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