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7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逐條釋義以及相關範例: 1. 該條第一項規定了軍官、士官優存計息的方式。根據受理優存機構按月結付利息,計息期間以優存金額儲存於優存帳戶的期間為限。以下為相關範例: - 若優存金額於退伍除役生效日以前存入優存帳戶,並在退伍除役生效日起二年內辦妥優存手續,則計息從退伍除役生效日起。 - 若優存金額逾退伍除役生效日始存入優存帳戶,並在款項入帳日起二年內辦妥優存手續,則計息從款項入帳日起。 2. 第二項規定了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經審定機關審定得辦理優存的人士所開立的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支票應加註的內容。該公司應在支票上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這表示該支票只能用於辦理優惠存款。 3. 第三項規定了低於新臺幣十元的差額處理方式。如果該差額低於十元,則在分年調降差額適用期間的第一年第一期起,該差額全額從優存利息扣除。這意味著如果差額不足十元,該差額將被視為優存利息的扣除項目。 以上是對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7條的逐條釋義以及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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